昨天(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的典型案例,涉及破坏林地湿地、非法排放温室气体等领域问题。典型案例凸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生态系统固碳功能、探索适用认购碳汇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司法理念。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姚江山生态林带是太湖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2021年12月1日至17日,被告人江某、盛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从姚江山附近村民处购入香樟、玉兰等树木396棵,二人使用油锯对树木进行了砍伐并卖给了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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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边惠淀:因为森林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固碳释氧等多方面的生态功能,我们委托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对这部分的生态损失进行了鉴定,这部分的损失总共是14万余元。
涉案人孟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承诺春耕时节在位于太湖畔的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补植复绿。然而,检察官认为,仅仅通过异地补植复绿并不能完全弥补生态损失。
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边惠淀:树木生长的周期比较长,需要在郁闭成林、成材以后,才可以跟砍伐之前的树木相比吸收等量的二氧化碳。所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造成的损失也需要当事人进行赔偿。
2022年12月,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就江某、盛某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与江某、盛某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二人综合采取认购碳汇、补植复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孟某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通过认购碳汇等方式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依法对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司法办案创新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可以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那么这一司法创新举措,有着怎样的积极意义呢?
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研室主任 李雪:从学理上说的碳汇非常广泛,它指的是从大气中,吸收储存和固定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所有的过程活动和机制。这个过程中的碳汇指的就是碳减排。
据了解,碳汇交易必须在国家准许的交易机构进行,且参与碳汇交易的只能是经过主管机构备案的碳汇项目。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协助下,孟某经申请、审核、交易等环节,根据当日的碳汇牌价,以7090元完成了108吨碳汇认购和注销。
专家表示,司法机关探索以认购碳汇等方式来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对于助力“双碳”国家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研室主任 李雪:本案中,侵害人通过购买内蒙古的碳减排项目,由他们创造的碳汇来代替自己完成这项工作,这实质上就是购买他人的专业服务、碳减排的服务,可以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能够保质保量保效率。也是在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一种创新举措,从而提高公众对双碳目标的认识和意识,进而更积极地参与到双碳目标的实现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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